隱瞞二手車事故記錄銷售商被判“雙倍”賠償(新消法退一賠三)

李英俊律師注:2013年10月25日,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進行了修訂,修訂后的第五十五條規(guī)定:經(jīng)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事故二手車為什么不能買,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,增加賠償?shù)慕痤~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;增加賠償?shù)慕痤~不足五百元的,為五百元。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,依照其規(guī)定。

修訂后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2014年3月15日施行。下面是新消法實施前的一個案例:

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占

核心提示

2011年3月,銷售商將一輛二手奔馳車以55萬買給馬先生,公司銷售人員查詢系統(tǒng)稱該車沒有出過事故

2012年底,馬先生給愛車做保養(yǎng),發(fā)現(xiàn)該車有碰撞維修的情況;隨后到保險公司查詢,發(fā)現(xiàn)該車曾發(fā)生過交通事故,維修費用達6萬多元

馬先生認為銷售商存在欺詐,遂將其起訴到法院,要求雙倍賠償。

成都一汽車銷售商將一輛原價近70萬的二手奔馳車,以55萬出售給馬先生。賣車時,銷售商稱該車沒出過事故。之后,馬先生在保養(yǎng)車輛時發(fā)現(xiàn)該車曾出過事故,于是起訴銷售商欺詐,提出雙倍索賠。昨日,成都商報記者獲悉,高新法院認定銷售商構成欺詐,判決銷售商返還原購車款55萬,并賠償1倍購車款55萬元,馬先生則退還奔馳車。

車主講述

55萬買輛車

一年多后才知出過事故

馬先生說,2011年3月,他們得知一家銷售商舉辦了一場大型的二手車銷售活動。該銷售商2009年9月10日初始登記了一輛奔馳車,就在這個活動上銷售。馬先生趁著這個機會挑選了一輛奔馳車。馬先生專門問了銷售顧問小文,車子有沒有出過事故,小文查詢系統(tǒng)后告訴他沒有出過事故。此后,銷售商還向馬先生保證車輛的來源合法、手續(xù)真實、完備、無盜搶記錄等。同年3月25日,公司將車輛交給馬先生使用。

2012年12月10日,馬先生給愛車做保養(yǎng)。專業(yè)人士觀察后告訴他,這輛車有過碰撞維修的情況。馬先生還了解到這輛車曾撞了人,“我是一個生意人,對這種車很忌諱。”他馬上到保險公司去查,原來這輛車在2010年3月28日曾發(fā)生過交通事故,當時的維修費用高達6萬多元。他找到銷售商,對方認為他們在管理上出現(xiàn)了失誤才導致銷售顧問沒查到車子的維修記錄,進而沒告訴他。馬先生很生氣,認為銷售商內(nèi)部肯定知道這輛車出過交通事故,才拿出這輛價格頗具誘惑力的車出售,存在商業(yè)欺詐。

馬先生打聽得知消法有懲罰性賠償?shù)囊?guī)定,遂將其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《車輛轉讓協(xié)議》,銷售商退還購車款55萬元,并賠償購車款的一倍55萬元。

庭審焦點

銷售商是否存在欺詐?

去年11月,高新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。庭審中,馬先生說,銷售商賣這輛車時故意隱瞞該車發(fā)生過交通事故,已經(jīng)構成商業(yè)欺詐。

銷售商承認,這輛車在2010年3月確實發(fā)生過事故,不過當時僅對車輛前部表面噴漆、大燈等配件修理、更換,并不是大修,且車子修理后完全符合質量。為什么沒有告知消費者車子出故事這一點?銷售商的代理律師指出事故二手車為什么不能買,公司一般有問題的車子會標注事故二手車為什么不能買,當時他們可能由于系統(tǒng)的錯誤沒有錄入,因而小文就沒有給顧客說明這輛車的維修記錄。“這只是管理上的工作失誤,該公司在主觀上并沒有任何欺詐銷售的故意。”

高新法院認為,根據(jù)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,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,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,可以認定為欺詐。在本案中,奔馳車是否出現(xiàn)事故直接關系到馬先生是否愿意購買以及以多少錢購買,銷售商應當明確告知馬先生。銷售商是獨立法人,在明知的情況下卻沒有告訴馬先生,應推定該公司是故意隱瞞了車輛是事故車輛的事實,該公司內(nèi)部人員的過失不能確定公司對外也是過失。因而法院認定,銷售商存在欺詐。

銷售商是否該支付懲罰性賠償?

馬先生認為,銷售商明知是事故車輛故意隱瞞,應按照購車款的1倍賠償。“我們不同意。”銷售商的代理律師稱,他們對管理上的過失很抱歉,但馬先生也沒有因買車受到損失。且大宗商品的賠償適用雙倍賠償違反了比例原則,必然導致雙方利益失衡。

高新法院認為,根據(jù)合同法的規(guī)定,經(jīng)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,應依照消法的規(guī)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而消法49條規(guī)定,經(jīng)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,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,增加賠償?shù)慕痤~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一倍。

在本案中,馬先生為生活消費向銷售商買車,應受消法保護。銷售商賣車時存在欺詐,應當根據(jù)消法49條規(guī)定,向馬先生進行懲罰性賠償,賠償?shù)慕痤~為馬先生請求的車輛銷售價格的一倍即55萬元。

法官說法

車輛出過事故

即使消費者沒問

銷售方?jīng)]說也是欺詐

日前,高新法院一審判決:解除雙方簽訂的車輛轉讓協(xié)議書,銷售商退還馬先生購車款55萬,而馬先生將這輛奔馳車還給銷售商。同時,還判決銷售商賠償馬先生55萬元。

承辦法官指出,即使當時馬先生沒有詢問過奔馳車是否出事故,銷售方?jīng)]有告訴他,也將構成欺詐。因為銷售方有義務告知車輛的真實情況,其中就包括維修記錄等。推而廣之,只要銷售方故意夸大汽車的功能或是隱瞞了汽車的重大瑕疵,讓消費者產(chǎn)生了誤解,就構成了欺詐。而根據(jù)消法,消費者就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。

承辦法官建議,消費者選購車輛最好請專業(yè)人士陪同檢查車輛,并向銷售人員了解清楚車況,還要仔細審閱合同,以維護自己的權益。